济宁市地税局
双委托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委托申报方式的操作步骤,提高扣款质量,特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双委托申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双委托申报采用银行批量一次扣缴税款的方式。
第三条
采用双委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分局)领取并填写应填写《申报纳税方式申请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分局)审批后,纳税人取得双委托申报资格。纳税人持《申报纳税方式申请表》,与受托银行、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书》。
第四条
签订协议后,主管地税机关(分局)应在申报期前及时准确地将所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是否缴税帐号等信息录入到征管软件。
第五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与受托银行的协议约定,在每月6日上午10时前将纳税人的有关纳税信息传递到市局信息中心前置机规定的文件夹TAX下。凡是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径上传有关扣款文件的,责任自负。有关纳税信息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税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在每月6日10时后及时到TAX文件夹下下载有关纳税信息,校验纳税人存款余额,并在每月7日上午10时前上传校验结果到前置机服务器BANK文件夹下。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在每月7日下午下班前及时下载有关纳税人存款校验情况,并于当日及时处理,主管地税机关(分局)在每月7日后根据校验结果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前存入大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
第八条
受托银行应于法定申报期限最后一天的下午4时划转税款后,并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有关扣税信息及时传递至地税机关规定的文件夹下。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在征期结束次日上午12时前及时下载有关纳税人扣税信息,并及时处理到征管数据库。处理完毕后,将纳税人完税凭证信息分别传送给市局前置机服务器相应的文件夹下和县市区地税机关计统部门。银行在次日下午下载相应的完税凭证信息以便于打印给纳税人。
第十条
受托银行应在征期结束的次日下午4时前,根据地税机关的完税凭证信息、扣款信息编制税款划转清单并传递给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计统部门应根据收到的核对无误的“税款划转清单”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传送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国库有关规定,及时将税款划转所属国库经收处。
第十二条
软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按要求填制《双委托软件问题反映表》(附表)上报市局信息中心以便处理。
双委托软件问题反映表